再入國許可制度變更


■ 引進「視同再入國許可」制度

持有效護照及居留卡的外國人(*1),在出境後 1 年內(*2)為了繼續在日本的活動而再 入境時,
原則上沒有必要在出境時辦理再入國許可。( 這種制度稱為「視同再入國許可」。)

出境時,請務必出示在留卡

利用視同再入國許可出境者,在國外不能延長有效期。出境後 1 年以內(*2)如果不再 入境,
將會喪失居留資格,請加以注意。

持記載有

(*1)「改日發放在留卡」的護照及被視為居留卡的外國人登錄證明書(詳見第 7 頁)時,也屬於 視同再入國許可制度的對象。

(*2)居留期限在出國後不滿 1 年時,請在居留期限前再入國。

以下人士不屬於再入國許可制度的對象

  • 正在辦理取消居留資格手續者
  • 出境確認的保留對象者
  • 收到收容令者
  • 以難民認定申請中「特定活動」居留資格的居留者
  • 法務大臣認定有危害日本國利益或公共安全之虞、及其他為了出入境公正管理有足夠的 適當理由認為需要再入國許可者。

■ 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的上限定為「5 年」 施行日後(2012 年 7 月 9 日以後)獲得許可的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限上限,由「3 年」 延長到「5 年」。